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考试科目
药学类
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
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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